原告立邦涂料(中國)有限公司對“立邦”文字注冊商標進行了初始注冊,有效期從2002年至2012年。但該公司卻在重慶沙區(qū)馬家?guī)r發(fā)現(xiàn),被告李某的商店店面的紅底白字招牌中央,突出使用了“立邦漆”字樣。該公司遂將李某告上了法院。
在庭審中,李某辯稱在招牌中使用“立邦”未侵權。因為她銷售立邦漆是經(jīng)過原告同意的,而商店的招牌是廣告、宣傳行為,對雙方都有利。
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,被告立即停止使用,并賠償原告3萬元。
原告立邦涂料(中國)有限公司對“立邦”文字注冊商標進行了初始注冊,有效期從2002年至2012年。但該公司卻在重慶沙區(qū)馬家?guī)r發(fā)現(xiàn),被告李某的商店店面的紅底白字招牌中央,突出使用了“立邦漆”字樣。該公司遂將李某告上了法院。
在庭審中,李某辯稱在招牌中使用“立邦”未侵權。因為她銷售立邦漆是經(jīng)過原告同意的,而商店的招牌是廣告、宣傳行為,對雙方都有利。
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,被告立即停止使用,并賠償原告3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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